沿海國家對於領海以外的鄰近海域擁有某種特殊管轄權,此範圍內的公海即為該國的經濟海域。西元一九五二年南美智利、祕魯和厄瓜多爾首先宣布將沿海保護魚區範圍擴張至二百浬,一九五八年聯合國簽署「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」,承認沿海國家對鄰接區內生物資源和生產力保持有特別利害關係,此後二百浬經濟海域的觀念才逐漸被越來越多國家所接受。也稱為「專屬海域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