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掌山澤之官,亦主苑囿田獵。《孟子·滕文公下》:「招虞人以旌,不至,將殺之。」漢·趙岐·注:「虞人,守苑囿之吏也。」明·康海《中山狼·第一折》:「俺帶著虞人們,牽了犬,臂了鷹,架烏號之弓,挾肅慎之矢,到中山地面打獵一回咱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