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收受賄賂而觸犯法律。《史記·卷一二六·滑稽傳·優孟傳》:「身死家室富,又恐受賕枉法,為姦觸大罪,身死而家滅。」《漢書·卷二三·刑法志》:「及吏坐受賕枉法,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,已論命復有笞罪者,皆棄市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