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上指有三人以上之推事出庭共同審理訴訟案件,稱為「合議庭」。一、二審法院的合議庭,都由三位法官組成,以庭長為審判長,庭員一人為受命推事,另一庭員為陪席推事;三審法院的合議庭則由五位法官組成,包括一位審判長和四位推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