了解、明白事理。《宋史·卷四三三·儒林傳三·林光朝傳》:「然未嘗著書,惟口授學者,使之心通理解。」似明白、理會、了解、領會、領悟
能以自己的口語、文字或其他符號,將已知的事實與原理、原則作成解釋,稱為「理解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