熟悉、明白事理。《晉書·卷三○·刑法志》:「故諳事識體者,善權輕重,不以小害大,不以近妨遠。」《紅樓夢·第二四回》:「這紅玉雖然是個不諳事的丫頭,卻因他原有三分容貌,心內著實妄想痴心的向上攀高,每每的要在寶玉面前顯弄顯弄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