罰繳財物。古代刑法強制犯人服徭役或繳納一定的財物,如秦律中有「貲盾」、「貲布」、「貲徭」。漢代則指對未成年者征收稅賦。《說文解字·貝部》:「貲,……也。從貝此聲。漢律:民不繇,貲錢二十三。」
計量、估量。如:「所費不貲」。《後漢書·卷六六·陳蕃傳》:「而采女數千,食肉衣綺,脂油粉黛,不可貲計。」唐·章懷太子·注:「貲,量也。」
財貨。《明史·卷二五一·徐光啟傳》:「蓋棺之日,囊無餘貲。」通「資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