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然以財物行賄、受賄。《陳書·卷七·皇后傳·後主沈皇后傳》:「閹官便佞之徒,內外交結,轉相引進,賄賂公行,賞罰無常,綱紀瞀亂矣。」《隋書·卷二五·刑法志》:「有司皆臨時迫脅,苟求濟事,憲章遐棄,賄賂公行,窮人無告,聚為盜賊。」也作「貨賂公行」、「貨賄公行」、「賄貨公行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