語本《史記·卷八·高祖本紀》:「與父老約,法三章耳:殺人者死,傷人及盜抵罪。」原指漢高祖入咸陽,臨時制定三條法律,與民共守。《漢書·卷二三·刑法志》:「漢興之初,雖有約法三章,網漏吞舟之魚,然其大辟,尚有夷三族之令。」後泛指事先約好或規定的事。《兒女英雄傳·第二二回》:「因姑娘當日在青雲山莊有『一路不見外人』的約法三章,早吩咐過公子沿路無事,不必到姑娘船上去。」